殉葬者是何许人
罗泊湾一号墓的殉人应是封建制度下的家内奴隶,而不是奴隶制度下的生产奴隶。在奴隶社会,奴隶是一无所有的,殉葬后一般没有棺具装殓,埋葬十分草率……这座墓则不同,这些殉人都行棺木装殓,身穿彩绣衣服,身旁有一定数量的用品陪葬。一号棺盖上刻“胡偃”二字,二号棺盖上书写“苏偃”二字,说明这些殉葬人是有名有姓的,主人还是把他们当做“人”看待。秦汉时期人取名为“偃”是很普遍的。取名为“偃”的人物在当时社会上都有一定地位。这批殉人生前衣着华丽,死后随葬漆奁、梳篦盒、木梳篦、黛墨等梳妆品。胡偃还有竹笛一支。表明这些人生前应是主人近幸的歌舞乐伎。从文献来看,汉代用乐舞奴婢殉葬也不乏其例,如《汉书·缪王元传》记载:汉宣帝时的赵缪王刘元临死时“令能为乐奴婢从死,胁迫自杀十六人”。这座墓中6个殉葬女性青年的命运很可能同她们相似。五号殉人是一位年仅13岁左右的少年男子,却身佩两柄长剑和一根与他等高的木拐杖。秦汉时期,年满50岁的人才可以开始持拐杖,此少年持杖,显然与他的年龄不符,应是他替主人捧执的,身佩长剑也应如此。能替主人捧执拐杖和护身兵器的人,当非一般人,必然是主人生前最信任的近亲或侍从。
在清理棺内人骨的时候,我们都注意到,这7个殉葬人在棺内的姿态都是自然仰卧的,躯体和四肢伸直平放,排列整齐。全部骨骼取回来后,经广西医学院检验,没有发现刀砍斧劈的伤痕,说明这几个人埋葬时身首完整,与奴隶社会殉葬奴隶身首异处的杀殉不同。至于他们是怎么死的,当时有很多猜想,认定最大的可能性是主人采用“赐死”的办法,命令他们服食毒物自杀。在秦汉时期,用鸩酒等毒物毒人致死或使之自杀的现象也是常见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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